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宁波市**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0R****小型轿车,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锦瑞大厦驶往百官街道万达公寓,途经百官街道江扬路德盛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实施本案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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