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77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庙组**号,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心语汽车修理厂。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桥桥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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