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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邹平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孙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其间,夏某某喝了10瓶左右雪花牌啤酒。18时许,夏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小区内倒车时与停放的车辆发生刮擦,孙某某下楼与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警时,发现夏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领夏某某到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7月23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14日19时20分,邹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处警时发现夏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联系交警大队协助办理,经对夏某某血液乙醇检测,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2020年7月20日,邹平市公安局对夏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7月23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夏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7月14日,夏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夏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7月15日0时50分,在邹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夏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夏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夏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夏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8.邹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外来车辆经登记就可以进入****。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7月14日下午6点多,因夏某某喝多了,刘某某到孙某某家中接夏某某,小区内有个结婚的扎棚子挡住车,刘某某倒不出车来,夏某某遂上车倒车,在倒车中碰到了一辆停放的雪佛兰轿车,后来孙某某下楼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对方报警。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7月14日中午,孙某某和夏某某在孙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夏某某喝了八瓶以上雪花牌啤酒,之后刘某某将夏某某接走。

(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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