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镇*****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同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先锋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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