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9****小型客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前往南岸区南坪,途径巴南区渝南大道“东方温泉酒店”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对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夏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