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长春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新区佳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谷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呼吸酒精检测、检测报告书;5.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