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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Y****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送桥镇**有限公司出发,经高邮市送桥镇望湖路,后沿天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状元湖路丁字路口向北700米处,被高邮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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