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GA****小型汽车行驶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梅花路与芙蓉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11.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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