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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号庄**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云某某。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会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2020年9月10日15时19分,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DX****的小型轿车,沿会泽县**路由东各西行驶右转至**街****路段时撞到中央隔离绿化带,致绿化带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对夏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将夏某某带至会泽县中医医院对夏某某提取血样两份备检,2020年9月1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4.19mg/100ml,后夏某某对该鉴定有异议,2020年9月23日,经云通司法检验鉴定中心重新检验鉴定:送检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82mg/ml。夏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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