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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 **号**栋**单元**楼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 月 6 日 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双成三路一餐厅喝酒,23时许,夏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 A***** 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由万象城方向向东大街方向行驶。23 时 53 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 36 号门前道路时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2.3 mg/100 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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