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3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安化县梅城镇镇区往该镇启安社区方向行驶,行至安化县梅城镇梅城完小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即民警带夏某某前往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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