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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街村**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街村**号楼**单元**室(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号14时35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口北5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并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9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020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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