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同马某某在平昌县鹿鸣镇燕山村一农家乐吃饭饮酒后,驾驶川Y*****小型轿车从平昌县鹿鸣镇燕山村出发,途中搭乘马某某后往平昌县城方向行驶,当夏某甲驾车行驶到平昌中学外道路处时,将车辆停放在公路中间,平昌县公安局民警上前纠正违章停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夏某甲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随后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夏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1,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mg/100m1。
本院认为,夏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