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昆明**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00时许,夏某甲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夏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6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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