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5****号黑色广汽传祺牌汽车,行驶到景县西城墙路与南城墙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4mg/100ml。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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