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9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府**幢**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椒江区驶往临海,经黄岩区东官河路内环线出口驶出,途经黄岩二环东路花鸟市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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