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花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5分许,酒后驾驶苏FF****号小型轿车,沿204国道连接线中心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庄镇陈桥超市,后因接到海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原路返回指定地点等候,被民警查获归案。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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