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宝岛”牌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郧西县富康大道往光明街方向行驶,行至富康大道与光明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月4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