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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兴利)(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市**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5235,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公租房*栋*单元***室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云EF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京昆线3268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1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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