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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院**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7日22时10分许,在海淀区**路**大院**南侧路边,民警在出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长时间辱骂民警,在民警控制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过程中,将民警肖某某的右侧胳膊被挠伤致使右前臂见皮充血,将民警王某某的右手手腕踹红,将民警居某某右胳膊抓伤致使右肘窝皮内出血三处。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大院**南侧路边酒后滋事,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警情时,被告人夏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进行抓挠、踢踹,致民警居某某右臂软组织挫伤,致民警肖某某右肘软组织挫伤,致民警王某某右腕软组织损伤、皮肤挫伤。后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录像等,证明夏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大院**南侧路边妨害民警执法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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