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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道**巷**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燕,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承包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贵港**汽车项目基地建设凿挖石方工程,为获取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楼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分别在2018年6月28日、8月6日先后将2万元、5万元共计7万元钱通过伍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给楼某某。

目前夏某某已经取得相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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