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四季红镇****村民组**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沅江市**镇**村村民刘某甲因举报时任**村村支书戴某甲(已判刑),与戴发生了言语冲突。第二天早上,戴某甲邀集其女婿夏某甲在其家中聚集,当时**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其家中协调处理,而后戴某甲指使夏某甲等人开至刘某甲家附近,手持木棍扬言要打刘某甲。时任**镇镇长刘某乙赶往刘家,将夏某甲等人劝回;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怀疑沅江市**镇**村民夏某乙帮其他村民举报戴某甲,公开村委账目给群众看。一天早上,夏某乙开三轮车至镇上做甜酒生意,经过戴某甲家门口时被戴某甲和夏某甲拦下,威胁夏某乙以后再发生那样的事,就别再想从戴家门口过。并由夏某甲将其三轮车开走至**镇**村自己的家中,之后,夏某乙打电话给时任镇派出所所长钟某某,并到**镇政府找到刘某乙。刘某乙打电话给夏某甲,让夏某甲将三轮车还给了夏某乙;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沅江市**镇**村村民刘某丙因村中修建水渠事宜与戴某甲发生了争吵,第二天早上5点多,戴某甲带其妻子前往刘某丙家门口手上持砖头对刘某丙进行辱骂,将砖头砸了刘某丙家大门。过了大概十分钟,夏某甲及其妻子戴某乙(戴某甲女儿)赶到现场。在现场僵持十分钟后,邻居将戴某甲劝回,夏某甲走时对刘讲“今天放了你,今后最好不要出门,看见一次打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夏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