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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三明市梅列区**城**园**幢**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原由姜某某所有。2017年11月13日,姜某某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害人林某乙(其姐林某甲代理)。

2018年7月至12月底,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因和姜某某有经济纠纷,多次到**室房屋使用粉笔、油漆在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使用老虎钳、铁丝等破坏门锁,造成该房屋门锁、门损毁。

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因和姜某某有经济纠纷,使用粉笔在**室房屋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使用粉笔在**室房屋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并使用老虎钳、铁丝等工具将门锁损毁。被害人林某甲发现后,更换门锁,并在门上粘贴告示,告知该房屋已经转让及联系方式。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发现**房屋门上贴了告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通过告示上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害人林某甲,被害人林某甲再次告知该房屋已经转让。几日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再次使用粉笔在**室房屋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并使用老虎钳、铁丝等工具将门锁损毁。2018年11月21日,被害人林某甲发现后,更换门锁、安装监控,并报警处理。

4.2018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使用粉笔在**室房屋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并使用老虎钳、铁丝等工具将门锁损毁。被害人林某甲发现后,更换门锁,并再次报警。2018年11月30日,徐碧派出所民警组织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和被害人林某甲调解,被害人林某甲出示房产证告知该房屋已经转让。

5.2018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使用油漆在**室房屋门上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并使用老虎钳、铁丝等工具将门锁损毁。被害人林某甲发现后,更换大门(含门锁),并再次报警处理。

2019年1月9日,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门锁3把及大门一扇(含门锁一把)的价格为3639元。

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俞某某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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