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俊生,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童某某在陶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的芜湖至无为班线上出资49万占股35%。2017年6月,童某某通过招标承包了无为至芜湖客运班线,班线上共10辆大巴车,同年7月1日正式运营,陶某某出资49万占股35%、褚某某出资59.5万占42.5%。因班线一直亏损,2018年6月左右,童某某负责班线运营并聘请刘某某在无城人民广场为其负责。2018年6月陶某某退出无为至芜湖班线,童某某也在芜湖至无为班线上退出。2019年初经安徽交运集团同意后,童某某停了4辆大巴车,增设10辆七座面包车,并在无为设了共5个接客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刘某某一同负责人民广场接客点。因出租车、黑头车在无为拼车影响其班线利益,童某某多次实施了殴打、恐吓、拦截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在童某某的授意下,刘某某等人也对驾驶员实施了多次殴打、恐吓、拦截等行为驱赶、制止出租车喊客、带客。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受童某某雇佣,拍摄出租车载客视频并拦截出租车载客。由于事发地多在人群车辆密集的广场、车站,经常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出租车驾驶员、乘客的恐慌和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1.2019年1月6日早上,黄某某等人在人民广场等客,刘某某上前拦车,后与黄某某吵起来,夏某某在旁边拍摄视频,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后报警处理。
2.2019年2月4日(大年三十)上午,皖BT****出租车驾驶员吴某某在人民广场喊客时被童某某、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让刘某某跟车去芜湖,随即刘某某强行进入出租车副驾驶,吴某某上车准备走的时候,童某某将吴某某车门使劲一砸,将吴某某腿部压伤,后吴某某报警,在城南派出所内,童某某继续威胁吴某某并扬言要将其车子砸掉,并打电话安排夏某某堵在派出所门口等吴某某出门后跟到芜湖去。夏某某未等到吴某某后先行离开,吴某某害怕不敢离开,后在派出所门口没人时才敢回家,回家后发现童某某驾车跟到其家门口,随后在2月6日、7日,童某某的皖B1****野马轿车都出现在吴某某家门口滋扰威胁。
3.2019年3月7日下午,皖B8****出租车驾驶员张某某在无为县人民广场通往城南派出所的巷口等客,夏某某拍摄出租车喊客带客视频时,拦截并抢夺已发动驶离的出租车方向盘,夏某某脚部被压伤。
约一周后,在无为东门水果大市场处,童某某上了张某某的车,殴打并威胁了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在无为县公安局大院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马某某、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皖九盛专审专项审计报告;
6.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