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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6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灵寿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简某某(另案处理)等上家利用虚假二维码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简某某将二维码放到朋友圈进行传播推广,并按推广次数收取费用。经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35720元。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河北省灵寿县北关小区被警察抓获。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夏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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