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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楼,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伙同李某某,与商店或者棋牌室老板商议好分成比例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西路恒某商行、民族体育馆美某文体超市、白云小学旁的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等八处商店或者棋牌室内,摆设了八台赌博机供人赌博。

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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