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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溆浦县**站内退职工,户籍所在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住溆浦县**镇**市场**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傅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左右,夏某某组织米某甲、向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武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先后在溆浦县卢峰镇华晟大酒店、溆浦县东延戴斯酒店、溆浦县维也纳酒店涉嫌以赌“麻纱”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200-300元起注,上不封顶。夏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及赌博工具和场地,并在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三至四万元。舒某甲和刘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舒某甲为参赌人员杨某甲提供赌博资金时,并在杨某甲赌博过中出现“麻纱”或“通杀”时,抽头渔利共计7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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