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市场,务农。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其家位于绥阳县**镇**房,附近村民平时自发到其住房门面内炸金花娱乐。一段时间后,参加的人员便提出给夏某某、彭某某抽钱,夏某某、彭某某二人无经济来源,便同意了抽头渔利的提议。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彭某某、夏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了场所和桌子等工具,放任赌博人员在其住房采用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二人共抽头渔利150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夏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