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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赵某某伙同杨某某、符某某、张某某、师某某(在逃)等人在符某提供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的“**”茶室,邀约多人、利用麻将机以打“卡二条”或“血战”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三小时为一局,通过收取桌费形式抽头渔利。2018年4月23日22时许,该赌场在经营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麻将机、筹码片等赌博工具,并从符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1300元,从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处查获当天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元,在茶室“放水”的刘某某身上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从杨某处查获刘某出资的5万元入股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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