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4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夏某某在任某某社区某组组长期间,想承揽某某工地建筑材料的搬运业务,便组织本村村民成立了一个搬运队,夏某某遂找到某某工地承建方负责人王某某等人,因某某工地上本来就有搬运工人,不需要多花费一笔钱再请人来提供搬运服务,而且工地上的工人更加熟悉物品的搬运及存放情况,所以王某某等人不愿意再请夏某某的搬运队来搬运,后夏某某等人便以威胁的方式,强迫王某某与其签订搬运协议。在2018年12月的一天,某某工地3栋工地工人已经将货物卸下,没有让夏某某的搬运队卸货,夏某某等人便采取堵门堵车的方式阻碍工地施工。据统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夏某某的搬运队在1号栋楼工地强行搬运卸货,共得搬运费3000元;在3号栋楼工地强行搬运卸货,共得搬运费6129元。同时向王某某索要协议签订前工地自行装卸建筑材料费用,按照吨位索要搬运费3646.5元,在加上将某某4栋20%的搬运业务卖出去的4000元,共获利1677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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