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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住户籍地。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抢劫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冬,原肇东市**乡**村**王某甲(已死亡)在本村内多次设赌抽红,范某某、于某某、么某某、左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在王某甲赌局上输钱。

    2013年11、12月份的一天,范某某同于某某、左某某、么某某商量,说王某甲赌局上钱多,不能只凭点赌钱,要找人“使鬼”出老千到王某甲赌局上骗钱。商量好后,左某某找来吉林省松原市一名会出老千男子(大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范某某、左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等人面前表演,以上人员看完后一致同意让吉林男子上王某甲赌局上骗钱。

范某某偷偷将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打电话给周某某找打手到赌局上楸局。2013年11、1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在本屯梁某某家设立赌局推牌九,付某某、吉林男子作庄推牌九,范某某、 于某某、么某某、左某某等人押。王某甲在赌局安排梁某某、夏某某在屯子内开车溜道,封锁道路。周某某在大庆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找到杜某某共同带领七、八个男子乘坐两辆车从大庆赶到肇东市安民乡与梁某某汇合后,由梁某某将周某某、杜某某等人带至自家王某甲设立的赌场。付某某、李某甲和吉林男子坐庄推牌九,付某某与李某甲共出赌资十余万,刚赌几把,范某某喊了一声“你糊弄人”,梁某某带领周某某、杜某某及七、八名蒙面男子持砍刀、铁棒闯进屋内,王某甲指着吉林男子说“就是他,给我看住了”,七八名蒙面男子殴打吉林男子,赌局人员从门口逃走。梁某某将赌桌上十余万元拿走给王某甲,王某甲命令将吉林男子带到其开的猪厂办公室内继续殴打,逼问吉林男子是谁找其来赌局,吉林男子说是左某某和李某甲,王某甲等多人将吉林男子带到其妹夫孙某某家继续控制,孙某某为王某甲等多人提供食宿。

    李某甲逃走后,因屯内道路被梁某某、夏某某等人封锁,其和左某某所开车辆在养猪场内无法开走,在民居躲避,打电话给朋友李某乙求救,李某乙因与王某甲一亲属妹妹是男女朋友,其开车找到李某甲,经王某甲同意后将李某甲带至猪场,吃饭时王某甲同意李某乙当晚将李某甲带走,但王某甲等人将李某甲的奥迪A6车扣押在猪场。

当天深夜,王某甲给吉林男子2000元钱和一件棉衣,让梁某某将男子送至安达市放走。

次日中午,李某乙和李某甲到达王某甲猪场,王某甲、周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等人都在猪场,猪场办公室桌子上摆着几把尖刀和吸毒工具,王某甲问李某甲为何出老千糊弄自己,周某某让李某甲到办公室小屋内跪在地上,用膝盖顶李某甲头部进行殴打,王某甲、孙某某拿刀要砍李某甲被李某乙拦下。王某甲以李某甲找人在赌局上出老千、搅局造成损失为由敲诈勒索李某甲包赔损失50万,经李某乙说和,王某甲同意拿20万作为赔偿。由周某某联系大庆典当行,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丙、周某某带领李某乙、李某甲到大庆市一典当行将李某甲的奥迪A6轿车抵押20万元被王某甲拿走。王某甲等人还将左某某车辆扣押在猪场,让左某某包赔损失,左某某找王某甲要车,王某甲拿斧子要砍左某某,左某某逃跑后要到绥化市公安局告王某甲,王某甲因感到害怕将车辆归还。

    王某甲、范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夏某某等多人抢劫赌局赌资十余万人民币;王某甲、范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敲诈勒索李某甲人民币20万。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王某甲利用安昌公路修路之机,用钩机将过往车辆必经乡村土路挖成沟,只保留其开办的**厂前一条乡村路能让车辆通行,迫使过往车辆必须经过王某甲厂内方可通行,王某甲在其厂子东侧大门立了一块木牌,写着“禁止入内,违者罚款”字样,又在其厂子南侧大门安装遥控电动大门,为私自收取过路费做好准备。王某甲指使王某丙、梁某某、夏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厂区内进行看道、收费,以压坏厂内路面、进入厂区罚款为由强拿硬要对过往车辆司机收取数量不等的通行费,仅一天王某甲就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高达1000元左右。2017年5月-2018年9月间,非法强制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数额非常巨大。经工作查实,2018年5月-10月期间,收取哈尔滨市**过路费8万余元;2018年8月-10月期间收取大庆市**公司过路费3万余元,收取费用被王某甲挥霍。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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