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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晓春,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12月21日21时30分许,二手房东在本市长安镇乌沙**栋出租屋**房收房租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女,18岁,广东省罗定市人)脖子被一条布带绑住已经死亡(经市局法医鉴定,胡某某系被人用枕头按压住脸部导致窒息死亡),胡的一部VK580红色双屏翻盖(双卡)手机、一部随身听CD机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50元已被他人拿走。长安分局接报后派员勘查现场,在现场的**房墙上提取一处血样,经东莞市长安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比对中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血迹,于2020年4月14日12时许,在长安镇上角社区客都汇广场将夏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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