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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7********,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组,现住大方县**街路口。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经营贵州**货运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期间,拖欠陶某乙等7人2019年的工资共计54669元。其中,拖欠陶某乙2019年5月至9月的工资共10704元。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付清所欠工人工资54669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兴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辛某某、陈某某、陶某丙、陶某甲、陶某乙、张某某、丁某某(被害人杨某某母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支付拖欠的工资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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