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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成都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不起诉人夏某甲将自己从陕西省**建筑工程公司温江“天来国际”第一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建)承揽的成都市温江区“天来国际”小区6#楼地坪及屋面找平等零星工程转包给易某某介绍的肖某某,并安排自己的侄儿夏某乙和王某甲在现场负责管理。随后,肖某某带领王某乙、李某某等共计48名工人开始施工,至同年5月底完成施工,夏某乙、王某甲与肖某某进行结算,应支付肖某某等人工资共计376065元,但夏某甲以未收到**建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次年1月份,成都市温江区建设局介入调查,多次联系夏某甲未果,在施工现场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夏某甲仍不支付并在之后改变联系方式不告知夏某乙等相关人员。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被抓获到案,当月26日,其家属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肖某某等人,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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