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双清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承包了双清区**会所的装修,并聘请黄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施工,完工后,夏某某拖欠黄某某、蒋某某等人工资共计108060元,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寄和发短信的方式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支付。案发后,夏某某已将拖欠民工108060元工资全部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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