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号,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9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赃物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肖某某(已不起诉)盗窃来的黄芙蓉王香烟,涉案金额346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肖某某卖给夏某某的香烟是否系赃物、赃物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夏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赃物的事实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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