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镇**村**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7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灵璧县**镇**街**驾校带人练车。练车人路某某想插队练车,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不同意。因此两人发生口角,路某某骂了夏某某,夏某某将路某某的鼻子打出血。经法医鉴定:路某某鼻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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