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公司**号厂区一楼内,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不起诉夏某某先动手殴打龙某某引发双方互殴。其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龙某某致其头部、背部等处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龙某某T12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不起诉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本案系同事之间因工作琐事所引发,夏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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