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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排**组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系邻居。2020年7月6日8时许,二人因出入路一事在洪家洲村排志组发生纠纷,黄某某将夏某某垒成分界线的砖头搬开,夏某某看到后就上前阻止,并用左手连扒带推黄某某的上臂位置,致使黄某某摔倒在地后受伤。

经鉴定,黄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8月2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夏某某已赔偿黄某某1万元,黄某某则谅解夏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另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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