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身份证号码422424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7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因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修缮房子将其房屋地基压歪一事,上门阻止施工并讨要说法。胡某某在外摔砖块叫骂,胡某某的儿子朱某某不准夏某某请来的师傅施工,夏某某在与朱某某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告知儿子杨某某现场情况。杨某某赶回家中发现施工师傅已经离开,遂与朱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朱某某声称要用铁锤打夏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与朱某某二人因此发生肢扭,夏某某与胡某某两人也在堂屋中间发生肢扭。在肢扭过程中,夏某某被胡某某摔倒在地,倒地后的夏某某用手将胡某某头发抓住翻身将其摔倒在地,胡某某倒地后,身体仰卧面部朝上,夏某某骑坐在胡某某身上,用一只手抓住胡某某的手,用另一只手抓住胡某某的头部撞击地面,邻里居民闻讯赶来将二人劝解开。经石首正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因胸部多处肋骨骨折,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矛盾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过错,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已年满65周岁,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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