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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夏某某在易门县新建街碰到王某乙,王某甲、夏某某认为在小绿汁一工期沙坝向王某乙租地堆沙的地不是王某乙所有,要求王某乙退还租金13000元,并认为王某乙这种行为是诈骗行为。王某乙拒绝退还租金后,王某甲、夏某某与王某乙发生扯打。经易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本次损失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认定夏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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