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管理员。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7日12时许,公安县**镇**村村民因农田占用补偿问题阻拦铁路货运司机伍某某等人离开,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上前劝阻时,与被害人伍某某发生口角,夏某某朝伍某某腰部踢了两脚,造成伍某某受伤,伍某某报警后送医。后经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