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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村。因与胡某某发生口角,相互殴打,于2019年5 月22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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