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10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兵团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仓房沟中路蟠龙山庄**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马某某在本市沙区蟠龙山庄小区**单元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马某某先用巴掌击打夏某某左面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冲向马某某两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致被害人马某某右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马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审查后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并后,因事实证据的认识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撤回起诉,经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