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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20年8月31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陈某某6人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万和佳苑小区部分业主,到万和佳苑小区地上一层停车库,将被害人邹某某、龙某某安装的推拉门强行故意损坏,经遵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推拉门价值7187元,后夏某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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