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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毁财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张某某承包**小区共27个电梯包口工程。并将该工程交予夏某某父子施工,包口材料张某某购买。2019年3月工程完工后夏某某父子向张某某要工钱,张某某迟迟不予支付,2019年6月3日5时许,夏某某对拖欠工资心生怨恨便持铁锤将该小区一号楼共27个电梯包口损坏,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电梯包口价格共计10800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98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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