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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庙**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乡**村时,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1. 书证:人口基本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证书及收条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冯某豪、王某政、王某伟、张某阳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已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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