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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0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8时许,夏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到隆回县**工业园的**实业公司谈生意,途径隆回县**工业园**实业**路口时,与由南往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李某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夏某某在现场等待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处理事故,并与民警一同到隆回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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