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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0637,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餐饮业员工,户籍地万源市**镇**路**号**单元**号,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119.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夏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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