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明知其销售肉毒素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联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销售假药肉毒素加价销售,其自2017年3月以来, 本人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多次从李某某等上线处代理销售肉毒素,使用微信转账从下线处收取货款、向上线支付货款,并通过上线向下线直接发货销售,经查2018年4月夏某某从李某某处代理销售肉毒素15支,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李某某微信支付肉毒素货款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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